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條文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同時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在廣告內容上也作出了限制。下面小編將為大家具體介紹新廣告法對未成年的保護措施具體有哪些。
新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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